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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及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2016-09-09 00:00   保卫处 审核人:

一、目的

1、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火源和电源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发生。

2、对消防设施、器材的规范管理使用,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合理控制器材的维修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消防设施及器材使用监督管理。

三、工作措施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定期织组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填写相应记录。

2、校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统一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向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购符合强制性要求认证的消防产品,由验收、领取,负责保管,后科学统筹配置。

3、凡配备在各车间、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一律由该单位安全员负责日常保管、监督,并保持完好、整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予以解决。如责任区内出现故意损毁或丢失消防设施、器材的,按损失价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改变、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

5、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挪做它用的,依次扣除责任人100元/次,并纳入该部门的绩效考核。

6、室外消防栓的使用,必须专用工具开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扳手等非专用工具开启。

7、各部门对已使用的灭火器材、水带要及时通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水带用后应及时晾干。器材的补充、更换须由单位安全员填写“消防器材送检报告单”和“消防器材使用报告单”交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后,交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方可领取补充。对已使用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报告的,扣罚部门安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每人100元/次。接报告后未及时调配灭火器材的,扣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责任人、专职消防员每人100元/次。

8、管理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上交已使用过灭火器或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中发现已漏气、结块等失效的灭火器材做好统计,提出申请审批,交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充装、维修。

四、其他规定

1、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内消防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2、本规定未提及事宜按其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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