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内部审计机构7.22万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26.46万人,并建有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目前,大型企业集团、股份制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大型医院等组织内部审计制度较为健全。鉴于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有限,目前不少单位将部分内部审计业务通过外包社会审计来进行运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委托审计,也叫审计项目外包或购买社会服务或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等。委托审计管理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审计作为会计审计咨询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产业,是国家大力促进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之一。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434家(不含分所),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03453人,合伙人(股东)32779人。社会审计的对象范围:为所有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为政府部门、医院、高校、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总体可分为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以审计业务为核心,以非审计业务为拓展。社会审计的业务类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会计咨询,司法会计鉴证,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特殊业务审计。
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区别:一是工作目标不同。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是服务组织自身发展,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实现组织发展目标。社会审计的工作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工作依据不同。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社会审计的工作依据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三是工作权限不同。内部审计的权限主要由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审计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组织管理层制约。社会审计的权限是委托人在协议中承诺或授予的,其权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18年5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一个巨大鼓舞和激励。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det365登录网站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det365登录网站“适应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的要求,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加强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一、与委托审计有关的政策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det365登录网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 96号)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2.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1)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2)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3)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购买机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6)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二)《国务院办公厅det365登录网站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三)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det365登录网站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四)《审计署det365登录网站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六)《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第十七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七)财政部《det365登录网站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竟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人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人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建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委托审计管理概述
(一)审计项目外包管理的一般要求
1.将全部或部分内部审计职能以某种形式外包,是近年来许多内部审计机构为提高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从国际范围来看,内部审计外包模式主要有: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承担全部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向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汇报;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负责全部的内部审计业务,但由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外包工作,向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汇报;某些特定审计项目聘请外包机构开展。
2.组织在选择审计项目外包时,应充分考虑由于外包机构缺乏对组织情况的了解、外部审计人员惯于从外部审计的角度进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项目组人员调整频繁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进度和质量等弊端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3.组织应建立受聘外包机构准人资格控制和择优淘汰制度,规范和严格执行公开竞标机制,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组织还应与外包机构签订合同,明确业务范围、外包机构的责任、工作质量要求和审计结果的知悉范围。
4.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加强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与考核,并做好外部审计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做出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果之前,应当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二)审计外包服务的内容
1.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内容比较广泛,内部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都可进行外包,包括审查新的计算机系统,审计现有的ERP系统,舞弊调查、评价特定的内部控制系统等。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
2.审计外包服务的形式主要有:
(1)补充。最简单的外包形式是补充,即组织在人力不足和专门技术缺乏时,通过外聘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土共同完成审计项目。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另外,在审计特殊领域(如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时,组织也可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
(2)审计管理咨询。这种形式是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延伸,主要是帮助组织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情况,并有可能促进内部审计计划的形成和改进。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师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界定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
(3)全外包。这种形式是组织不设内部审计机构,但是为了进行合理的经营性审计,就将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中介机构(不固定)。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时,组织可能保留内部审计主管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并担当在中介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沟通的媒介。这种形式在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中比较常见。
(4)替代。这种形式是长期以固定的外部中介机构替代现有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审计外包服务的优势和缺陷
1.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
(1)获得高水准的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大批管理咨询、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领域的多方面专业人才,能够使组织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选用合适的人才。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主体,服务对象分布在各行各业,熟悉不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
(2)提高组织内部审计职能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根据与组织签订的契约开展内部审计,与组织其他的部门没有内在的利益冲突和联系。因此,能够毫无顾忌地指出组织经营和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供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价结果。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将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外包后,部分或全部的内部审计机构成本就变成了可变成本,能够予以降低。组织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短期的内部审计服务,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优质的内部审计服务。
(4)组织能够集中精力做好主业。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发展,管理层关注的焦点是组织的关键性业务。组织应该将其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核心业务上,提高组织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组织可以将其次要业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公司,以提高组织的竞争能力。
2.内部审计外包的缺陷。
(1)审计工作不够“贴心”。内部审计外包后,审计可能会变成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外包审计人员不会像内部审计师那样全心全意为组织考虑。外包审计人员只与组织有短期的合约关系,组织最终的经营成果与其没有直接联系。现代内部审计是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内部审计师经常要考虑组织发展中的风险,并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外包后,开展实际审计业务的人员将脱离于组织本身,其程序性工作可能更多,而不能从组织的发展角度考虑问题。
(2)外包审计人员不熟悉组织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毕竟不熟悉组织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内部审计师,特别是那些在组织中工作很长时间的内部审计师,更了解组织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手段、部门间的利益关系等因素。这种背景知识的差异,可能影响到审计计划的深度和审计程序的执行,并可能会对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3)内部审计丧失主动性和前瞻性。内部审计外包之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外包审计人员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消极地进行审计,尽量削减审计计划,减少工作量,规避审计风险,而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帮助管理层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4)出于保密性、安全性考虑。内部审计通常会涉及组织的营运、管理乃至技术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而这些通常被视为组织的机密材料,是不宜让外部人知晓和插手的。在保密性问题上,管理当局可能会在向“外部”提供有价值的资料方而显得有所顾忌,这使得外包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谨慎和微妙,管理当局的戒备心理和有意无意的防范措施,都会影响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四)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1.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2.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3.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4.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5.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1 )特定资产的评估;(2)工程项目的评估;(3)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4)信息技术问题;(5)衍生金融工具问题;(6)舞弊及安全问题;(7)法律问题;(8)风险管理问题;(9)其他。
6.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7.对外部专家的聘请要求。
(1)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①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②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③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④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⑤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2)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3)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②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③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④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⑤报酬及其支付方式;⑥对保密性的要求;⑦违约责任。
8.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1)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2)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①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②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3)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4)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五)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1.《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框架》( IPPF )建议,在协调内外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负责人应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不与外部审计工作重复,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来保障内部审计适当的覆盖面。内部审计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到外部审计因素,尽量避免工作重复,最大限度地节约内部审计资源。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尽管外部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与内部审计有所不同,但是通过必要的沟通,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互相评价工作质量,以达到充分利用审计工作成果,降低审计成本,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为此,在制订年度审计计划时,必须考虑外部审计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3.客观上讲,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可能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审计程序相近,内部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工作,外部审计也可以在工作中得到内部审计的配合和支持。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要开展财务审计,都要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评价,这说明在工作内容上具有相关性。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运用的衡量标准都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说明在审计标准上具有相关性。内部审计和外都审计在审计时都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审计方法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诸多方面的相关性使两者的协调成为可能。
4.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内容。
(1)审计覆盖面。应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计划的审计工作进行讨论,以确保审计覆盖面的协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在审计工作中,应召开相当数量的会议以保证计划工作的协调、及时有效地完成审计工作,并确定从工作开始后到当前为止的审计发现和建议是否需要调整计划的工作范围。
(2)互相接触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为了保证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依靠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接触外部审计师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很重要的。这种接触给内部审计人员带来的责任是要遵守这些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规定。同样,应允许外部审计师接触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使外部审计师确定在审计中依靠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恰当。
(3)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外部审计师应可以得到内部审计的最终报告、管理层对报告的回应及对内部审计活动的后续审计。这些报告将帮助外部审计师决定和调整工作范围。此外,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得到外部审计师的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中探讨的事项,将帮助内部审计人员在计划中确定将来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4)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进行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了解外部审计人员计划的工作范围,对外部审计师制订计划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及外部审计师计划程序的性质和程度有所了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充分理解外部审计师运用的技巧、方法和术语,从而能够:协调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以决定是否依赖外部审计;保证为实现外部审计师目标而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外部审计师理解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术语,方便外部审计师在依赖这些技术术语的基础上开展审计。
5.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方法和要求。
(1)在组织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协调工作进行评估。
(3)在外部审计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4)协调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口头交流,或利用审计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委托审计(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是指部门或单位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外部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2.部门或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det365登录网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 ]96号)等规定。
3.部门或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确有必要、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规模和结构,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4.部门或单位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如与提供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部门或单位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应当合理确定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外部法律顾问的作用,规范购买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6.部门或单位购买服务的,按照“谁组织实施项目,谁负责购买”的原则,确定具体负责的内部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内部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出购买服务的需求建议以及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具体资质条件,测算购买经费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购买方式,择优确定最终的服务机构;草拟并代签购买合同,督促服务机构履约并监控服务质量,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价等工作。
7.部门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年度购买需求。确定正式需求前,应当从“是否确有必要购买、市场是否可供给、价格是否可承受、风险是否可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8.在实际组织购买时,部门或单位按照“保障被审计单位信息安全、关注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独立性、符合审计质量要求”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市场承接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专业胜任能力、从业经验及社会信誉、与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的契合程度、服务报价等因素,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二)购买服务的内容
1.部门或单位向社会购买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1)一般性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向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聘请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2)特殊领域或事项涉及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大数据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相关审计领域中,涉及工程造价审核、信息化数据采集分析、自然资源权益评估、环境监测等事项,向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咨询、评估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等机构购买专业服务。
(3)其他可以向社会购买的专业服务。
2.部门或单位以下事项不得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
(1)应当由部门或单位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2)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且不宜由部门或单位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事项;
(3)其他不宜由社会力量承担或参与的事项。
3.承接服务的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认、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
(3)具备与审计要求相匹配的综合业务及管理能力;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设施;
(5)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4.服务提供机构派出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服务提供机构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2)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3)执业道德良好,近3年来在执业中未受到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4)廉政、保密意识强,能够遵守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纪律。
5.部门或单位可根据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具体需要,设定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资质或条件,但不得超出项目或事项实施所需要的必要范围,也不得针对特定主体设定优惠性照顾或歧视性限制条件。
(三)购买服务的程序
1.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的采购方案,须经部门或单位管理层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政府采购流程实施。
2.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和程序,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1)对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2)对未纳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事项,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机构,向其聘请所需的参审人员。
3.部门或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服务提供机构后,以“公平性、均衡性”为项目分配原则,按照中标排名的先后顺序和部门需求申请提交时间,依次匹配,确定各服务提供机构的参审项目。服务提供机构曾经或正在为该参审项目提供服务的,应当回避。
(四)购买服务的管理
1.预算管理。
(1)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发生的费用,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不得由相关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承担。
(2)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度购买专业服务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2.计划管理。
(1)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应同时提出当年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年度需求计划,保证购买专业服务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
(2)根据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如需调整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计划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计划调整申请,并按照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3.合同管理。
(1)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结果,与中标的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框架性的服务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服务事项;②服务费用标准;③协议有效期;④协议终止条件;⑤廉政、保密约定。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每次政府采购的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3)根据项目分配结果,部门或单位与各项目的服务提供机构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①审计项目名称;②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③工作时限和要求;④合同金额和结算方式;⑤双方权利和义务;⑥违约责任;⑦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4.现场管理。
(1)部门或单位对服务提供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法律、法规,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审计工作纪律要求,审计职业道德要求等。
(2)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制购买社会专业服务项目工作方案,明确服务提供机构及其参审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并对参审人员开展必要的审前专业培训。
(3)部门或单位负责服务提供机构及其参审人员的现场管理,并确定人员担任项目现场管理责任人。
(4)对服务提供机构派出的参审人员,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其编人审计组,但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含现场审计小组)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以及承担现场廉政监督、保密监督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5.考核管理。
(1)部门或单位的相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机构及其参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工作情况、审计成果质量、综合管理情况等。
(2)服务提供机构及其参审人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6.费用管理。部门或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框架协议和项目合同的约定,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向服务提供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承担因审计业务需要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部门或单位应当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对出现的服务质量瑕疵,应当要求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纠正;必要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追究服务机构的责任。
2.服务机构和人员完成服务事项后,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服务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客观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结算合同价款的重要依据,也作为以后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3.部门或单位在购买专业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通报批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I)利用购买服务工作从服务提供机构获取利益的;
(2)隐瞒聘用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3)由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导致聘用人员在参与审计工作中出现失泄密行为、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等问题的;
(4)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4.服务提供机构及其聘用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服务协议,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合同价款、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进行处理处罚等方式,追究服务提供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2)利用参与审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在参与审计工作中了解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工作秘密的;
(4)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的;
(5)不服从审计组现场统一管理,以及未按审计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
5.部门或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提供机构及其聘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6.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部门或单位及时公开购买专业服务的财政预算,公开购买专业服务的相关信息,逐步实现购买专业服务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应公开的除外。